2014年5月4日 星期日

【時事雜談】發人深省的《大眾傳媒看偏了的一場司法覆核──羅范官司判辭導讀》



發人深省的《大眾傳媒看偏了的一場司法覆核──羅范官司判辭導讀》 


《大眾傳媒看偏了的一場司法覆核──羅范官司判辭導讀》一文詳細分析了在整份判決書中,「夏正民法官由始至終既沒有否定調查報告的任何判斷,也沒有贊同羅太兩次致電葉建源的做法。他只是從法律觀點界定何謂干預學術自由,從而澄清高官可否抨擊學者對政府政策的意見。他的目的不是為羅太翻案,而是確立高官日後的行為規範。」據此,文章指出:「李國章和羅范椒芬在聞判後先後表示法院還他們一個公道、獲得平反等等,若非天真無知,就是刻意誤導。」

閱此文後,個人覺得最發人深省之處有二。一是提醒學者們無論是在法律保障以內或以外,都必須為捍衛學術自由及尊嚴據理力爭,不懈地付出,若捨此不為而甘願逆來順受,是自招其辱。由此引申,給我們的啟示是,市民在爭取普選特首等民主政制的問題上以及面對各種橫逆時何嘗不需如此?否則甘當順民的惡果,就不僅僅是自取其辱而已。

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是,「判辭公布翌日,各大報章的標題都循高官的方向誤讀判辭,令人不得不擔心本港新聞界的專業水平和獨立判斷的能力。」是什麼原因令各大報章對判辭的解讀與官方有同一的方向?到底只是專業水平和獨立判斷能力的問題?還是「自律」問題?不管是哪個原因都好,一旦傳媒的監察力削弱或消失,政府豈不是更可以為所欲為?這是最堪憂慮與關注的問題。

政府是次提出的司法覆核,犯了原則性的錯誤,原因是當初這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由行政長官委任成立的,現在調查結果不合高官及政府意,政府便提出司法覆核。你信任的人你才會委任他們去調查,何以調查出來的結果你又要去推翻?這分明就是輸打贏要,一點誠信都沒有。

羅太昨日(29/3)在某電台一個節目中就此事發表偉論時,猶大言不慚的說聆訊期間的言論「有很多是無中生有」,「自己問心無愧」。不知自何時開始,「問心無愧」這擲地有聲的四個字,竟成了高官有錯不認、厚顏無恥的遮羞布。

政府為了官官相衛,不惜愚蠢到通過提出司法覆核,公告市民,凡政府所委任的類似的獨立調查,全部都有設定的結論,一旦那些結論不符合他們的意願,就要被推翻。政府此舉不僅用行動證明了自己偏私和虛偽,並使日後被他們委任的人或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及可信性受到負面的牽連。

羅太若不服調查報告的結果,大可用個人名義去申請司法覆核,何勞政府罔顧公平、公正及自己的身份去代為出頭?政府若不是官官相衛,難道是干預學術自由的元兇?羅太只是其幕前的代理人?非此難以解釋政府的行動。

最荒謬的是,當初獲委任領導獨立調查的是上訴庭法官,然後,政府卻對自己委任的上訴庭法官的調查報告提出司法覆核,顯然是以司法之矛攻司法之盾,開了一個損司法、損人、害己的極壞先例。不明白有關部門憑什麼理據去批准政府的覆核申請?司法的邏輯性、公正性、獨立性安在?

97以來因種種劣政種下的惡果未消,新的謬誤又接踵而至,難怪有市民憤而把特區政府稱之為「特衰政府」──一個怨中有淚的控訴。


令狐少俠
30/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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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媒看偏了的一場司法覆核──羅范官司判辭導讀 


假設某君因「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判有罪。然後有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官澄清「口角」是否有罪。法官說單只「口角」並沒有罪。那麼,此案算是獲得「平反」了嗎?
這正是最近有關學術自由司法覆核一些謬誤癥結所在。

由行政長官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於20076月發表其對教育學院事件的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批評前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侵犯學術自由。當局其後就該報告的部分內容(即批評羅太不公開回應批評,卻私下兩次致電葉建源,斥責他批評教改政策的言論)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澄清:當政府高官見到學者直接批評政府政策,遂直接與學者對質,並駁斥其批評不當,是否算是干預學術自由?

這是香港歷史上司法機構首次探討學術自由問題,影響深遠,意義重大。我們對此表示歡迎,並認為儘管是次司法覆核的程序及結果均有值得商榷之處,但仍應細心閱讀法院判辭,以進一步確立學術自由的含意和界限。相反,個別涉案人士聞判後,即急不及待表示「根本一直無人干預學術自由」、「還我清白」等,不僅是一廂情願,更誤導市民。因此,實有需要從該判辭說起,以澄清傳媒以至有關人士的誤解。

夏正民法官在其判辭清楚指出,今次司法覆核只探討羅太兩次致電葉建源,怪責他邀請某位人士參加由他主辦的研討會,並痛斥葉對教育政策的批評。但這次司法覆核卻不包括
羅太致電教院院長莫禮時,要求他約束葉和鄭燕祥的批評言論,這是因為羅太接觸學者的上司,以圖限制他們的言論,已明顯超越界線,屬侵犯學術自由。關於這點,根本沒有列入覆核範圍,更沒有獲得「平反」。

這次司法覆核的重點,在於為政府高官關於侵犯學術自由訂立規範。夏正民法官承認高官掌握院校的財政來源,故此他們若直接與學者對質,難免會產生「寒蟬效應」。但他仍然認為,高官直接與學者對質或甚至責斥他們的意見,本身並無不妥,只是高官絕對不可在這些對質之中,或明或暗地提出要脅,以某些方法懲罰有關學者及其所屬的院校。換言之,高官若提出懲罰的要脅,即牴觸《基本法》對學術自由的保障。夏正民法官又補充說,這些要脅,不應限於即時見效的措施,因為某些懲處手法(如削減經費),往往需時一年或以上才能落實,而當局不能由於要脅不產生即時效果,而逃脫其侵犯學術自由的法律責任。

夏正民法官亦進一步勾畫出學術自由的內涵(判辭第5056段),可供當局特別是教資會參考。首先,他認為根據《基本法》137條,學術自由是屬於機構享有的自由,具體內容是教育機構可基於學術考慮,自行決定誰可任教、怎樣教、教什麼、取錄誰等;而學術機構的自主,亦提供不受干擾的空間,讓學術界作自由探索。另一方面,夏正民法官鄭重指出,《基本法》賦予教育機構的學術自由,不應只由機構的管理層獨攬,也該由教研人員享有,讓他們無懼於外來的制約,自由地追求知識

相比之下,教育局及教資會心目中的院校自主,就只等於機構管理層的自主。當校內教職員以至社會人士要求監管校政(如公開校董會會議文件及紀錄、讓更多教職員參與校政決策、設立跨院校處理投訴機制等),當局便祭起院校自主的旗幟,認定任何改革措施都有損院校自主,結果因管理層濫權而產生的劣政,當局都袖手旁觀,客觀上助長機構管理層的專權。夏正民法官的看法,澄清了院校自主與學術自由的關係,正好糾正當局誤將管理層自把自為當作院校自主,又以院校自主蓋過學術自由的偏頗觀念和錯誤做法

在判辭總結部分(第7478段),夏正民法官重申高官直接向學者申明政府的觀點,並無不妥,而學者因此改變看法也不成問題,理由是參與自由討論就必須接受意見交鋒過後的結果。換言之,夏正民法官重申了高官言論自由的權利:只要官員不是出言恫嚇,以堵塞言論,學者就不妨奉陪到底,痛陳利弊,據理力爭。正如當年葉建源遇上羅太的責難,依然逐點答辯,即使無法說服她,也顯示了學者無懼權貴和追尋真理的態度。在夏正民法官看來,學者遇到高官責難必須積極回應,只要高官沒有出言恐嚇,大家仍有互相爭辯的餘地,雙方都體現言論自由的權利。

夏正民法官也許並非把言論自由理想化(人人都敢於跟高官爭辯),而是他從法律觀點看待學術自由的基本假定。既然學術自由的法律界限,在於高官有否威脅使用權勢來處罰院校和學者,如有的話,則可訴諸法律,予以制裁;否則便應以言論自衛,與高官據理力爭。若學者捨此不為而甘願逆來順受,便是自招其辱。換言之,在法律保障以外,學者亦必須為捍衛學術自由及尊嚴不懈地付出。

通觀整份判決書,夏正民法官由始至終既沒有否定調查報告的任何判斷,也沒有贊同羅太兩次致電葉建源的做法。他只是從法律觀點界定何謂干預學術自由,從而澄清高官可否抨擊學者對政府政策的意見。他的目的不是為羅太翻案,而是確立高官日後的行為規範。故此,李國章和羅范椒芬在聞判後先後表示法院還他們一個公道、獲得平反等等,若非天真無知,就是刻意誤導。奇怪的是,判辭公布翌日,各大報章的標題都循高官的方向誤讀判辭,令人不得不擔心本港新聞界的專業水平和獨立判斷的能力。


文‧大學教育關注組:
杜耀明(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馬樹人(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教授)
蔡寶瓊(中文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


(轉載自27/3/2009明報《世紀‧免於恐懼的自由》)



令狐少俠轉載
30/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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