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8日 星期一

【愚林外史】歷史的先聲――半個世紀前的莊嚴承諾(四之三)

【愚林外史】歷史的先聲――半個世紀前的莊嚴承諾(四之三)


摘錄篇章


Ⅴ中國需要真正的普選


論選舉權


選舉權是一個民主國家的人民所必須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碼的政治權利。民主國家,主權在民;人民是主人翁,官吏是公僕,代議士是人民的代表,好像是監督和管理僕役的管家。如果人民沒有選舉權,不能選舉官吏和代議士,則這個國家決不是民主國家,決不是民治國家了。本來,人民只享有一個選舉權,還不能夠算是徹底的、充分的、有效的民權。像中山先生所說:“從前沒有充分民權的時候,人民選舉了官吏、議員之後,便不能夠再問。這種民權是間接民權。間接民權就是代議政體,要代議士去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要人民能夠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夠實行這四個民權。”所謂四個民權,就是在選舉權之外,更加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這三個權。人民同時享有這四個權,才能算是徹底的、充分的、有效的民權。但是,假使人民連選舉權都不能享有,那就根本談不到民主、民治,而和中山先生的理想,更不知相去幾千萬里了。所以凡是真正的民主國家,就必須讓人民享有選舉權。只要是這個國家的人民,那就除卻“精神缺陷”或“被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的人們外,一達到成年,都應享有選舉權,不能加以任何性別、種族、信仰、資產、教育程度、社會出身乃至居住年限等限制條件,另一方面,每一個人民也只應享有一個選舉權,不能依據任何性別、種族、信仰、資產、教育程度、社會出身及至居住條件等優越條件,而取得一個以上的選舉權。這就是中山先生所主張的“廢除以資產為標準之階級選舉”,而實行的“普通”、“平等”的“普選制”。固然,在過去,甚至現在,有些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並不是普選制,而是限制選舉制。但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世界潮流所趨,很明顯地,是不可阻遏地走向普選制了。特別在我們中國,中山先生老早就已主張普選制。在理論上,一切人民都將享有同等的選舉權,應該是沒有疑問的。


然而問題不是在理論上,而是在事實上。如果,事實上人民不能夠享有同等的選舉權:有的人有選舉權,有的人沒有選舉權;少數人享有的選舉權多,多數人享有的選舉權少,則普選制雖在理論上被承認,在法律上被規定,結果,還不是一句空話!我們所要問的,是人民現在是不是已經都享有“普通”、“平等”的選舉權?將來,是不是真都能享有這種選舉權,如果現在還沒有,將來也未必能,那我們就必須努力促使它有,爭取它能。


自然,這裡所謂“人民”,決不包括漢奸在內。因為這些東西,是全國人民的敵人,它本身已經不是“人民”。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曾說:“蓋民國之民權,唯民國之國民乃能享之,必不輕授此權於反對民國之人,使得借以破壞民國。詳言之,則凡真正反對帝國主義之個人及團體,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權利;而凡賣國國民以效忠於帝國主義及軍閥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和權利。”很明顯,能否享有民權,只看他是反對敵人、還是效忠敵人,而不是問他屬於哪個黨派、哪個集團。那麼,現在,應該被剝奪選舉權的,也就只是漢奸,而不是其他任何人民。另一方面,只要是漢奸, 便應該剝奪他的選舉權,使他不能潛伏在“民國”之內,公開或秘密做“反對民國”、“破壞民國”的勾當。假使我們對漢奸給予選舉權,而對人民,則剝奪選舉權,那就犯了天大的錯誤!


人民有了選舉權,不僅是可以選舉代議士,而且是可以選舉政府官吏;不僅是可以選舉地方官吏,而且是可以選舉中央官吏。像中山先生所說:“人民對於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複決之權、罷免之權;而對於一國之政治,選舉權之外,其餘之同等權,則付託於國民大會之代表以行之。”這就是說,人民所享有的民權,不能不是愈到下層,愈廣泛,愈直接。但選舉權則雖對於中央,也是可以無限制地運用的。特別是代表人民的所謂代表機關,不論是國會也好,國民大會也好,必須由人民自己選舉代表組成,否則這種機關,便不是民意機關。


選舉權是不是能夠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運用,與被選舉權有無不合理的限制與剝奪,具有着不可分離的密切關係。本來,廣義地說,選舉權就包括被選舉權在內。有選舉權的運用,就必有被選舉的對象。因而有選舉權存在,就同時有被選舉權存在。如果被選舉權受了限制,則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了限制。具體地說,假使某些人民被剝奪了被選舉權,則有選舉權的人就不能去選舉他們,因而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着限制了。所以真正的普選制,不僅選舉權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選舉權也要“普通”、“平等”;不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選舉權,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選舉權。除了“精神缺陷”或“被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的人們,以及漢奸外,任何人的被選舉權都不應該被限制、被剝奪。不僅不應該以資產多寡、地位高下、權力大小為標準,而且也不該以學問優劣、知識多少為標準。唯一的標準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為人民所擁護,因而也就只有讓人民自己去選擇。如果事先限定一種被選舉的資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選人,那麼縱使選舉權沒有被限制,也不過把選民做投票的工具罷了。


最後,應該說及的,是要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實行普選制,使人民能在實際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則必須如中山先生所說,在選舉以前,“保障各地方團體及人民有選舉之自由,有提出議案及宣傳、討論之自由。”也就是“確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的完全自由權。”否則,所謂選舉權,仍不過是紙上的權利罷了。


《新華日報》1944年2月2日社論(原檔P.214/367)


*  *  *  *  *


Ⅵ學校要做民主的堡壘


學校要做民主的堡壘


近年來,很多大中學校中有“民主牆”的設置,這是一個好現象。但假如只有在這一垛牆上才有民主,那就不能不使人有民主太少之感了。民主牆的精神應該發揚,使整個學校,每一個學校都成為民主的堡壘。


說學校要成為民主的堡壘,這就牽涉到學校是否要和政治牽連,學生是否要過問政治的老問題。但這其實是不成問題的。學校成為民主的堡壘,並不是要把學校捲進政治的漩渦,讓學生成天去做政治的活動。恰恰相反,假如辦學校的人及教師和學生不一起努力來使學校成為民主的堡壘,結果就使得學校完全落到政治上的壞傾向的支配下,也就使得學校既不能好好的教,也不能好好的學。


這幾年大後方學校的教育情形可以做最好的證明。據說,有一個大學的負責人自負為“以辦黨的精神辦學,以招兵的辦法招生”。又有人說,有的學校拿了國庫的經費,卻只在培養“升官、發財、造謠、生事”的人才。這話也許言之過分,然有著這種情形,不能不令人痛心。並不是沒有認真辦學的人,但是他們被當做教育官署的下屬,經常要應付各方面來的公函訓令,一會兒要注意那幾個教員,一會兒要嚴防那一些學生,試問如何能叫他安心辦學?也不是沒有認真教書的教師,更不是沒有認真讀書的學生,但是反民主的政治用惡狠狠的面孔高壓著他們,監視著他們,威脅著他們,叫他們如何能安心的教書讀書?在這種情形下,不學無術的官僚可以主持學校,靠面子有後臺的人可以當教授,掛起手槍橫行不法的學生可以坐享公費。這簡直可以說是斯文掃地。假如不改變這種情形,恢復學府的尊嚴,後患何堪設想!


很多人慨嘆近年來學校國文程度的低落。其實何止國文?更值得注意的是科學程度的低落。學生試卷上暴露出的對於社會知識和科學知識的無知,那決不應該做為笑話來傳述。應該使人痛心地感到黨化教育的貽害。中國現在已進入和平建國時期,沒有千千萬萬學有專長的知識分子做中堅,談不到建國。學校的任務太重要。中等學校要培養出大量的有科學知識的初級人才,大學要培養出大量的有科學知識的高級人才。國家要建設,必須要安定;學校要培養人才,更非安定不可。使學校成為民主的堡壘,意思就是要使學校的內部安定,不受政治外力的干涉、擾亂和破壞,讓辦學的人能安心辦學,教書的人安心教書,學習的人安心學習。


和平建國綱領中在教育項內規定“保障學術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學校行政”。又規定,“根據民主與科學精神,改革各級教學內容”。這規定很切要,也就是廢除黨化教育,保障教學自由,使學校能負起培養建國人才的責任。能夠做到這樣,學校就成了莊嚴的民主堡壘。學校行政受外力干涉,教學內容受黨化思想的規範都是最有害的事。此後,學校應該讓真心從事教育事業的學者去辦,西南聯大所行教授治校制極值得讚美,教育行政機關只能處於輔助地位,黨部、團部更無權干涉。大中學校長成為委任職的官員,是極壞的制度,尤其是大學校長更應是極榮譽的職位,只有教授與學生的公意才能決定其去留。此後,教科書的統制應該取消,讓學者根據民主與科學的精神而自由地編撰,在黨化精神下所訂的各級學校課程標準,應該徵專家、學者、教育工作者的意見進行修改,學校內教師講學、學生討論的自由應該做到充分的保障。此外,現行的統一招考,教育官署審定教授、教員資格等制度也是變相的干涉學校行政,也沒有保留的必要。


有了民主的空氣就能有安心教學的環境,就能促進科學和藝術的進步發展。學校內部情況的變革固有賴於外面的政治社會的進步,但學校是應該做移風易俗的先導的。希望政治協商會議能夠給中國帶來民主與科學的福音,首先使學校變成民主的堡壘。


《新華日報》1946年2月6日社論(原檔P.249/367)


*  *  *  *  *


Ⅶ天賦人權 不可侵犯


切實保障人民權利


節錄:


中國共產黨一向是忠實於它對人民的諾言的,一向是言行一致的,因此它的綱領中的每一條文與每一句語,都是兌現的。我們決不空談保障人權,而是要尊重人類崇高的感情與向上發展的願望,對犯過錯誤而願走向光明的份子採取寬大的態度,禁止不經過法定手續來逮捕、審問、處罰任何人,反對把人拖到卑鄙無恥的道路上去,用這些事實來使得人權得到充分保證。我們決不空談保障政權,而是真心誠意地要人民起來參加政權的管理,承認各抗日黨派的合法地位,提高民意機關的職權與威信,建立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的投票選舉制,並實行三三制,保證民意機關與行政機關中的人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我們決不空談保障財權,而是要在實際行動中做到保護私有財產,獎勵私人企業,嚴禁隨意動員徵發,實行合理的統一累進稅收制度,維護農民從過去土地革命中獲得的利益,保證佃農、債戶向地主與債主交租交息,使得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安居樂業。這樣就不只是給人民帶來了美麗的希望,還真正地要他們享受到新民主主義的果實。


《解放日報》1941年5月26日(原檔P.265/367)


*  *  *  *  *


集會、結社自由的實現


國防最高委員會在1月28日通過廢止的38種法令中,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有14種之多。其中應由國民政府明令廢止的有《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共產黨人自首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共3種,規定由原公佈機關廢止的還有11種。到現在我們還沒有看到國府及各原公佈機關的廢止這些法令的明令。想來總該馬上能做到。讓我們來看看究竟為什麼這些法令要廢止,廢止了對人民有什麼好處。


所講《共產黨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黨派不能取得合法平等地位時的產物,和民主原則根本違背,當然應該廢除。至於別的13種法令,也都是對於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加上了一重嚴格的束縛。所以的確是非廢除不可的。我們可以指出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幾點內容。


首先,這些法令對於人民的集會、結社加上了極嚴格的特許制度的束縛。本來集會、結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國家的人民集會、結社,是無論性質、地點及參加者的職業、性別如何,事前均無須請求警察許可,亦無須報告警察。假如參加集會、結社者有違犯普通刑法的行為,則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則,聽其自便,在所不禁。但是,在我國就與這完全兩樣:“各種人民團體組織之成立,無論下級團體或上級團體,均應先經政府之許可”(《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四條)。在《人民團體開會規則》第二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每次開會應於會期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地點等呈請該主管官署……”。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給行政機關控制,人民要集會、結社,必須去請求“恩准”,反之,就構成“犯法”行為。可是,現在既然廢除了這些法令,那麼,這種不合理的“特許”制度就不應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會、結社,不受單行法令的束縛。


其次,這些法令又賦予軍警憲兵及行政機關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力。所謂《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就是在民國二十九年為此目的而設的。規定警察可以有權隨時命令一個集會、一個人的演說中止。又如《非常時期團體組織綱領》第一條上規定:“各種人民團體,除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政府主管機關之監督外……並受軍事機關之指揮”;同時也有“明令解散”之權。這樣,凡主管官署認為不適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難或解散。以如此廣泛的權力交給官署,便是給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權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時就根本沒有解散人民集會結社之權的,只有認為某種集會可能發生騷亂時,英國警察才可以禀准內政部,當場宣讀騷動法,使會眾自動解散;假如警察機關判斷錯誤,還須負一定責任。美國的法律亦大致如此。顯然地,兩相比較,英美是合理得多了,我國的作法是要不得的。這次政府當局既已通知過廢止,當然就是把所謂“主管官署”的這種權力取消了,不再給軍警機關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權利。


最後,由行政官署委派民眾團體中重要主持人員的制度,也是在這些法令中規定的。人民集會、結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組織的形式,選舉與任用一切負責人員,而不應該遭受外力之牽制與干涉。可是,我國過去就不是這樣的,政府硬要指定職位,派遣人員,比如在《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十條確定:“各種職業團體應設書記一人,以曾經特種訓練合格之人員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職權是:“負推進各該團體各種活動之責任”。這一來,縱然除指派職員外,民眾團體另外還選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還是沒有用處,因為已給政府指派的“書記”一攬大權,全都包辦了,這還說得上什麼人民團體呢?這種制度當然也不是應該可保留的了。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些法令未廢止前,中國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既受到特許制度的束縛,又隨時會受軍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經常會務也常為官派人員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廢止了這些法令以後,一切束縛人民自由的行為已失去法律的根據,那麼,人民就應該努力把已失去多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運用起來。


我們希望,政府方面趕快把這些已決定要廢除的徹底廢除,並且繼續審查是否還有別的同類的法令也應廢止,在這次決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3種是關于集會、結社的。當局到底準備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布,因為這3種法令原文也有種種極不合理的定規。如《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中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見該法第十條),這和已決定廢止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中的規定也是一樣的,也應該廢除才好。又如工農組織團體,在《工會法》、《農會法》尚未廢除的今天,也照樣有法可憑而加以限制的。因此,我們希望徹底廢除這些法令的束縛;我們人民也盡量幫助政府,搜集這方面的法令,提供出來,請求政府以明令廢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復了自由的時候,為了運用這些自由,就應該充分運用起來,因此,就可以成立各種必要的團體會社,並且依法改造和充實原有的人民團體。過去的人民團體,內部的組織與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則的,不適合各該團體會員的要求,就可以根據各該團體會員的意志來加以改造過,使它成為名符其實的人民團體。


集會、結社自由的根本權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裡來了,我們應該好好的運用它,發展它,讓他在整個民主建設事業中,表現出更輝煌的成果來。


《新華日報》1946年2月18日社論(原檔P.279/367)


*  *  *  *  *


註:


(1) 摘錄自維基百科外部連結之《歷史的先聲

(2) 原文為簡體字,本博轉為正體字。



令狐少俠

20/6/202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