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 星期三

【好文推介】〔中譯全文〕吳靄儀陳詞:法律應侍奉人民 而非人民臣服法律

【好文推介】〔中譯全文〕吳靄儀陳詞:法律應侍奉人民 而非人民臣服法律


法官閣下,感謝閣下容許我陳詞述說我個人背景,及在工作中一直持守的個人信念。


1988年,我獲認許為大律師,但我早年並非學習法律。寬容的雙親讓我花十年時光先後在香港和波士頓的大學修讀哲學。我學習到在追求真理和如何減輕人類痛苦的過程中,必須篤行慎思明辨。


我在1981年到劍橋大學修讀法律,對我而言這是巨大的轉變。那時中英談判正在進行,是香港前途的重要年頭。我們這一代人,致力尋求如何在主權移交後,維持香港的自由和原來的生活方式。這對所有人極為重要,乃至我成為大律師後,並沒有立即開始執業,而是選擇到《明報》擔任編輯工作。因為我深信強而自由的新聞傳媒對香港未來至關重要,我當時作為時事評論員也漸有一定地位。


1990年我恢復法律工作,但在1995年,我被說服參選立法局法律界功能界別。法官閣下,法律界浸淫普通法公民自由的傳統,不接受不平等的選舉,但亦認為有這個議席時,不容許任何人以他們的名義損害法治。當我被選為法律界的代表、獲得港人信任,我要透過這個議席,守護受法律保障、維護港人權利與自由的法律制度。我承擔著雙重使命:竭盡所能防止損害法治的法律,同時守護這個支撐法治的制度。最重要的是,是司法獨立和實踐公義。


這些是我自願承諾要履行的使命。這首先代表要在立法會各委員會內認真盡責地工作。


我擔任立法會議員18年(包括由1997年7月到1998年8月臨立會時期,我沒有議席的一年),其中17年我擔任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負責監督司法機構相關法律政策和編制,包括法院的建築位置及費用、法律政策、法律援助、法律專業組織、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在委員會上提出、討論和解決了大量議題。


部分工作需要以新穎的方法化解爭議。在事務律師於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爭議上,基於公眾利益,我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介入以化解爭議,而不是讓他們不恰當地爭奪地盤。維持公眾對法律專業的信心,對法治至關重要。


其他需要加倍努力尋求解決方法的例子,還包括擴展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以協助沒有法律代表的訴訟當事人,並向市民提供更友善和有用的免費社區法律諮詢服務。但計劃經常面對挫折。2002年,當余若薇資深大律師也在立法會時,我們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提出一項設立社區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議,為市民提供及時和實用的法律諮詢服務。儘管當時政府拒絕接納建議,但在適當的時候,這個想法會在其他地方結出果實。


我發現,我們經常需要圓滑地處理紛爭的技巧,需要勤奮和耐心。但當一項基本價值被違反時,就需要強而有力的聲明和回應。1999年6月,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就居留權爭議作出判決後,全國人大常委首次就《基本法》釋法,推翻終院的裁決。人大釋法動搖了世界對本港法院終審權的信心。6月30日,我和超過600名法律界人士參與靜默遊行以示抗議,我們團結地在當時砲台里的終審法院門前默站,在那關鍵時刻表達對法院的堅定支持,好讓社會不會泄氣。


法官閣下,捍衛法治也代表積極投入法律制定程序。我投放了大量時間審議法律,記錄顯示,我曾參與155個法案委員會的工作。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要健全,以權利為本位,達到最高標準,對法治而言至關重要。因為,即使法律條文不如法官所願,他們有責任應用條文。在法律條文在法庭受測試時,律師比大多數人更適合知道一套法律行或行不通。因此,我與我法律界緊密合作,並為此常存感激。我們竭盡所能,確保人民的權利不會被任意或不必要地損害。法律應該保護人民的權利,而不是剝奪權利,尤其是在香港這個仍然沒有民主架構的地方。人民依靠法律來保護他們,而法院是法律的最終仲裁者。我們時刻記掛,當法院用一條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時,即使錯在法律條文而非運用法律的法官,公眾對法院和司法獨立的信心也會動搖。這會打擊法治的根基。


法官閣下,一位傑出的法官 ─前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在1999年2月8日應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的邀請,來港向司法機構和法律界發表演說。他的演說讓我清楚明白到這份責任的重要性。對於我們面臨的挑戰和司法獨立的重要角色,他深受觸動。


他提出:「司法獨立其中一個前提,是法官在有管轄權、權利和官方身分去決定所有與自由所需的事情。如果法院並無這種程度的管轄權,法律界及社會大眾必須持續爭取擴大管轄權。這是至為關鍵,因為如果法律界和社會都對過分狹窄的司法章程都不為所動,法庭面對事實或觀感上可能協助及教唆剝奪人身自由的陰謀的風險。」


這是十分強硬的言辭,法官閣下,但我認同其權威性,我甚至從此視為大律師忠於司法獨立的極致。法官閣下,無意冒犯,但守護司法獨立並不是為法官的自身利益,而是為了讓法官能夠無畏地捍衛法治。


守護法治是雙向的。我相信立法會的法律界議員有責任向社會聽取意見、諮詢和解釋法律:提醒市民他們擁有的權利和義務、釐清含糊難明的事情、減少市民的困惑、邀請市民表達關注和指出錯誤、真誠地回應這些關注、在政府面前有力地代表他們。當法律沒法回應市民的需要,我便需要與他們一起尋求解決方法。


以一般讀者易明的語言投稿本地傳媒,是我與公眾保持接觸的其中一種方法。因為所有人都應明白他生活環境中的法律。這些年來,即使到今日,我從未放棄這做法。我有時也會出版學術文章及投書給學術論壇,尤其是需要法律改革的議題。


法官閣下,在立法會與政府共事,令我意識到法治不只是牽涉法律,同樣地涉及管治。因為法律必須是為了「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有能夠保障權利的法律,政府更易贏得人們的信任,信任有助良好管治。所以民選代表有責任向當朝政府提出異議:時刻建議、忠告、規勸、甚至警告:到底我們的法律有否認真看待權利?律師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並不完美。為什麼人們要尊重及服從法律?這當然有眾多答案,但我是這樣回答自己:如果法律是最接近公義,我們才可要求人們遵守法律。這意味著,我們有責任聆聽對法律的批評,真誠地完善法律,及盡可能修正錯誤。公義是法律之魂,沒有公義,法律只是以力量統治,甚至是多數人的暴力。


在審訊的過程中,閣下應察悉到,2000年12月21日立法會有關公安條例的辯論。在辯論中,我指出現行條例的不足,並警告政府我們必須認真考慮改革,避免在絕境時違反法律。事務委員會中有人提及公民抗命的議題,而時任保安局局長稱之為一種威脅。但我們不一定這樣看待公民抗命,應視為一種警告或提醒。我當時促請政府不應關上理性討論改革的大門,因政府的頑固恐怕反而令公民抗命變得無可避免及有理據,這是無人想見到的。


在立法會的這些年影響我一生。法官閣下,捍衛法治代表我們必須認真對待我們的權利,這也是畢生的奮鬥。


對香港人而言,沒有比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更彌足珍貴。表達真相的自由,不單是關乎人的尊嚴,正如我們顯赫的法官多次指出,這也是民主社會的最後安全閥。尊重這些權利,是捍衛法治不可分割的部分。


我明白到,不只要在法庭或立法會內守護法治,也要在街頭和社區守護。法官閣下,我在立法會內無數次發言,但我意識到,在議事廳內受特權保障及免受刑責的亮麗言詞及循規蹈矩並不足夠。當人們走到最後一步表達不滿及集體要求政府回應、預期政府會尊重他們的權利,我必須準備站在他們一邊,與他們同在,為他們站出來。否則,我所有的誓言及承諾都會淪為空話。


法官閣下,香港人是熱愛和平及非常守秩序,時間一再印證,他們在非常情緒高漲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自我克制。在1997年6月30日及7月1日主權移交的關鍵時刻,這重大日子順利度過;2003年7月1日50萬人上街,並無任何一個玻璃窗被打爛。即使在2019年,超過100萬人在6月9日遊行,然後200萬人在6月16日遊行,大量群眾和平及秩序良好,令全世界感到意外且稱許。


今次審訊的事件中再次印證了這點。主辦單位估計,超過170萬人參與了818當日活動。不論確實數字為何,龐大綿密群眾齊集現場和周圍,案中不受爭議片段為後世紀錄了群眾在雨中的堅忍。人數及他們的堅毅訴說著社會強烈的反應,即便如此,當中的克制是有目共睹的。即使控方也不爭議,是當日完全和平有序,並無任何不幸事件發生。


群眾相信及加入組織者的「和平理性非暴力」。當刻我們不能拋下群眾,我們一定要與他們並肩而行,期望和平來臨。


該次遊行和平進行,其正面效果是兩日後獲特首林鄭月娥確認,認為會有利政府與公眾的對話。該次對話並不持續太久,但走出了正確的方向。我相信,我們應當繼續孕育希望,呼籲法律界齊集加入優秀的行列之中,正如Kennedy法官所言:您必須以理說服與訟雙方;您必須向社會彰顯公義;您必須向當權者說真話。


法官閣下,我較別人遲進入法律界,而我現在於法治服務歷程中年華漸老。Sir Thomas More是法律專業的至聖。他因為不服從國王意願扭曲法律,因此被判叛國。他著名的遺言早被充分證實。容我稍為修改及套用如下:我是法律的忠僕,但我首先是人民的公僕。因法律應該侍奉人民,而非人民臣服於法律。


法官閣下,請容許我感謝我的代表律師們。他們孜孜不倦的投入及追求卓越,令我對作為大律師一份子深感自豪。


以上是我的陳詞,謝謝您,法官閣下。



(轉載自眾新聞)

https://bit.ly/3na2Rqf


令狐少俠轉載

21/4/2021

15 則留言:

  1. 中譯:

    「公義是法律之魂,沒有公義,法律只是以力量統治,甚至是多數人的暴力。」

    「法律應該侍奉人民,而非人民臣服於法律。」

    ==========

    原文:

    "Justice is the soul of the law without which the rule of law descends to the level of rule by force, even if it is force by majority."

    "I stand the law’s good servant but the people’s first. For the law must serve the people, not the people the law."

    ----字字鏗鏘,擲地有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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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遺:中譯第2句開首漏錄以下字句:

      「我是法律的忠僕,但我首先是人民的公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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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人的陳詞。

    有些中譯似乎過簡,令我疑惑,甚至句旨讀不出來。我不擅翻譯,所以很佩服從事翻譯工作的人,專業者能譯出原文言外之意,令讀者一看即明。以下我斗膽舉兩個例子。

    (一) One requisite for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at judges have the jurisdiction, the right, and the official capacity to decide all matters, susceptible to judicial resolution, that are necessary to ensure liberty and human freedom.

    報館中譯:「司法獨立其中一個前提,是法官在有管轄權、權利和官方身分去決定所有與自由所需的事情。」

    我的理解是:司法獨立的一個前提(如果不用「必要條件」),是法官在司法管轄區內,必須(呼應requisite)擁有充分權力和官方身分,以決定那些涉及司法裁決中凡觸及人民自由權利的,都會得到保證。

    (二) Justice is the soul of the law without which the rule of law descends to the level of rule by force, even if it is force by majority.

    報館中譯:「公義是法律之魂,沒有公義,法律只是以力量統治,甚至是多數人的暴力。」

    我的理解:「公義是法律之魂,沒有公義,法律會淪為以力量統治,甚或由多數人強迫造成。

    * * *

    另外,"For the law must serve the people, not the people the law.",報館是「法律應該侍奉人民,而非人民臣服於法律。」,譯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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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論是中譯英,還是英譯中,譯者如非中英俱佳,實難出佳作。

      這篇譯文就有若干頗堪斟酌處。僅選以下甚得我心的句子一抒己見。

      "Justice is the soul of the law without which the rule of law descends to the level of rule by force, even if it is force by majority."

      英文程度,我只是有限公司,班門弄斧,我會這樣譯:

      「公義是法律的靈魂,沒有公義,法治就淪為暴力統治,即使那是多數人的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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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諗諗吓,尾句改為「即使那是佔人數多的勢力」似乎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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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很好,比我的好。「暴力統治」的「暴力」,實指以法律強加壓制,所以「暴力」一詞還可減掉當中暗喻,直接表明「壓制」,又以「其」指代rule by force / rule by force of majority而不用重複。純粹試玩兼煉字:

      「公義是法律的靈魂,沒有公義,法治就淪為壓制,即使其來自佔多數的人。」當然,用「即使那是佔人數多的勢力」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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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蔡玉玲罪成】查車牌被控虛假陳述 《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罪成 罰款 6000 元 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立場新聞

    https://bit.ly/2Pbbww6

    ===========

    「沒有公義,法治就淪為暴力統治」的最有力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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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控告蔡玉玲結果又是得不償失,
      真佩服網民锲而不捨的精神,
      居然搵出大公報記者也有類似查冊, 而且時間比蔡玉玲遲,
      上次改到埸時間, 到控告蔡玉玲, 難道可以改變香港市民對7.21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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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極權扼殺新聞、言論自由絕不手軟,佢哋認為放生追尋真相的人才是最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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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但是, 我覺得這手段太拙劣了,
      不知道是無有怕,豁出去, 還是故意煽動仇恨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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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一種夢想成真 / 區家麟

      【明報文章】31/05/2021 世上偶然還會有好消息,哈佛大學公布新一屆尼曼學人(Nieman Fellow),蔡玉玲獲得尼曼獎學金,到哈佛進修一年。

      蔡玉玲因為調查報道7.21事件,由《鏗鏘集》幕後編導變成法律戰公眾人物,背負沉重壓力,聽到她有機會暫別是非之地,好好沉澱,着實激動了一陣子。

      有一種夢想成真,是你夢圓之時,會揑一揑自己,問一聲:「這是真的嗎?」尼曼學人就是這種。

      此獎學金被業內公認為記者最高榮譽之一,每年只有約二十名額,要與全世界最優秀的記者競逐。過去廿多年,包括蔡玉玲在內,香港只有三位新聞從業員獲「尼曼學人」名銜,一位是許少芬,即Now TV《經緯線》監製,她十多年前獲獎時任職TVB《新聞透視》;另一人是曾德成,即後來成為民政事務局長的曾德成,他廿多年前獲獎時是《大公報》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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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很好奇曾德成做共產報的總編時,憑乜可以獲該獎?唔通連所謂殊榮都有畀面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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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看上述兩位對話, 原來除了中文, 英文也很厲害, 佩服﹗ 佩服﹗
    生在亂世, 能夠懂多種語言是非常有利,
    看香港流亡學生的流利英語, 與外間溝通起來都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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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過獎了。中文合格吧?說英文厲害,實不敢當,略識皮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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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哈哈﹗ 我的YES/ NO 才叫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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