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時事雜談】回應Blog友red yellow文章:馮敬恩公開了香港大學校委會荒誕的否決理由



回應Blogred yellow文章:馮敬恩公開了香港大學校委會荒誕的否決理由


現在潮流興講「法」,特別是掌權者開口埋口都話要「依法乜乜物物」,要人守法,這本來是好事,但最重要的問題是掌權者要不要守法?執法公平與否?

以「法」來說,基本法在香港夠至高無上了吧?但白紙黑字寫明的基本法竟然可以由中共官方任意解釋,一紙8.31白皮書就將基本法的規定和承諾推翻,理屈詞窮了就連「立法原意」也搬出來用。當時有最高權力決定「立法原意」的鄧小平都作古了,還好意思用已死之人的所謂原意來作搬龍門的護身符。孰令基本法成了一紙空文?誰帶頭違法?

2014雨傘運動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迫出來的,說到違法,始作俑者是中共。如果不僅不去追究、批評作俑者,甚至連作俑者是誰也不用理會,只單方面指責運動參與者違法,有失公允。然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是否對政府或權貴並無約束力?因為他們比人人更加平等?竊鈎者誅,竊國者侯,如何服眾?寧受任何不公平迫害,決不違法、不抗爭,難道要我們做這樣的順民?

再說執法問題。假若執法不公,用雙重標準執法,法者也,最後只會成為政府欺侮平民、打壓異己的武器。警方如何咬住黃絲帶人士不放,不惜砌假口供釘死人,被法官駁斥的一單單案件姑且不提。眼前最熱門的例子是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涉及在行會未有申報利益。曾蔭權有罪與否由法庭裁判,我不擬置評。我想指出的是,相同標準及要求一樣適用於梁振英及梁系人馬。梁振英收受UGL5千萬港元事件、僭建事件、持有海外公司涉利益衝突事件等,同樣沒有申報利益。還有,發展局長陳茂波囤地及行會成員林奮強偷步賣樓皆無申報利益,卻全部安然無恙,是因為梁振英地位「超然」之故?莫非我們也要接受大陸化的將法律公器私用的「依法治港」?

對於指責馮敬恩違反保密協議,就更荒謬可笑。在「立場新聞」看到Tang David所寫的一段,我很有同感:「至於窮追猛打港大學生會會長不管保密協議而爆料的,則更加無聊了,一個跟化工公司簽了保密協議的工程師,發現工廠要把劇毒倒入萬宜水庫了,於是向《蘋果》爆料,那你要追究化工公司的責任,還是要咒罵那工程師以後沒有人敢聘請?動動腦筋吧。」

而校委盧寵茂更粉墨登場親自為我們演出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鬧劇。看完下面他的台詞,此人的無恥可見一斑。

「盧寵茂201310月聲明:

港大校長怎能無知、無能、又無心!

作為遴選委員會成員,有保密及集體負責協議,不能評論遴選過程及獲提名者,但作為港大校友、職員,良心驅使我提出對外國人當港大校長三大基本隱憂:

無知:對香港,對中國,對亞洲無經驗、無認識,是為無知。
無能:語言是溝通的重要技能,不懂中文,不能與香港以至內地社會各界溝通,是為無能。
無心:非為港大放眼世界,只為一己尋覓各洲,是為無心。
有人指無知是無包袱,無能便無責任,這是對港大以致整個香港及中國的侮辱。
一個無知、無能、無心的校長,我無奈!」

「盧寵茂201510月聲明:

1. 
誠信是人格的基石,以不誠實手段以達到目的,絕不應被縱容,希望同學能反醒。
2. 我身為港大畢業生,一直在港大任教至今,從五月起接受學術教職員選舉加入校委會,對此任命,只有責任感,絕無權力感。過去幾次校委會議亦感受到其他絕大部分委員的專業及對港大的熱誠,對所有議題,均理性討論,客觀分析,一切以港大長遠利益為依歸。
3. 作為大學學者,對於,不記名學術或職效評審,理應習以為常,如學術期刋發表研究文章,申請研究課題資助,提名學術獎項,以至職位掉升,皆以此為金標準,以對事不對人的態度,達至客觀而真誠評審。若破壞此制度,只會令一切變得虛偽,成為人情與權力的橡皮圖章。
4. 期望香港能多一點溝通、理解、團結,少一鬥爭、攻擊、分裂。」

記得有學運領袖曾說過:「生於亂世有種責任。」目睹香港這兩三年來的極速大陸化以及特區政府官員、權貴種種賣港惡行,我的感覺是:「生於亂世有種痛心。」港督彭定康臨別留言,不幸言中:將來香港的自由,不一定由中國來剝奪,而更有可能是香港一些人自己主動一點點來葬送。」


    *   *   *   *   *





令狐少俠
6/10/2015


3 則留言:

  1. 令狐少俠兄,
    昨夜已找到你的回應,
    亦已立即貼上,
    但 Blogger 內的,
    似未完整,
    今天在這裡一睹全文,
    即時會將全文重貼在敝 blog。

    blogger 這種情況,
    相信是它太過敏感,
    當成廣告等東西,
    自動刪除了,
    但仍可在內部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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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入 blogger,
      即來貴 blog,
      不知少俠兄已辦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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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昨晚如果不是因為太夜,我會向Google Blogger投訴。如系統不支援太長的回應尚可解理,但你應該顯示出來令留言者知道有所取捨,問題是你非但沒這樣做,反而有「你的意見已經發佈出來」的標示,而且頁面又見到有相關留言貼出,只是瞬間消失,如果留言者離開了沒再去看,根本不會知道自己白費心機,如此誤導用戶實在可惡。有機會/再有下次,一定要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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